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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 “116”销售 侵权复制品案宣判

2017-12-29 08:00:00 网络
  近日,湖南省长沙市成功办结了由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和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的湖南长沙“1·16”销售侵权复制品案。


  2013年至2016年1月,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长沙市芙蓉区湖南省茶叶公司宿舍,购入非法出版物,并通过快递、网络等方式销往长沙定王台书市、湖南省各地州市图书经营户。


  2016年1月16日,长沙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和公安机关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当场查获了刘某某租赁屋内的35898本书籍、134张有销售记录的快递单、2本记录销售账目的蓝色硬壳笔记本、刘某某与湖南翰林文化商务有限公司交易单据、1台笔记本电脑。经核实,刘某某将其购进的非法书籍以标价的12%销售,其非法经营额包括已销售和扣押的非法出版物共计322455.4元。2016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长沙火车南站将刘某某抓获。


  2017年11月10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本栏目由各地“扫黄打非”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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