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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双舟:翡翠灵芝山子案与保管责任

2017-02-10 08:23:12 

  南京收藏爱好者李某从一位藏家手里花大价钱购买了一件清代的翡翠摆件,是一件由整块翡翠雕刻的翡翠灵芝山子。后来,李某又看上了另一件宝贝,但手头缺钱,就寻思着把现有的收藏卖掉一两件。反复权衡之后,李某决定把这件翡翠灵芝山子出手。李某通过某文化咨询公司找到了一家拍卖行想委托把宝贝卖掉,拍卖行看后也觉得不错,就和李某商量设定一个宣传期,拍卖前先放到某博物馆宣传一段时间,这样可以扩大影响,有利于卖个好价钱,李某表示同意。之后,李某与某拍卖行、某文化咨询公司、某博物馆签订《委托拍卖协议》。

  协议约定,李某委托这三家单位共同拍卖翡翠灵芝山子。如果拍卖成功,三家应支付李某不低于600万元的拍卖成交款,如果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人民币600万元,则由某咨询公司向李某补足差额。协议签订当日,李某即将翡翠灵芝山子移交给这三家单位,由他们共同承担保管责任。之后,便被放进了某博物馆。博物馆在对该物品进行拍摄时,工作人员不小心,把宝贝碰掉到了地上摔坏了。博物馆花钱请来文物修复专业人士尝试对宝贝进行修复,经过一番努力,虽然修好了,但从外观看,仍然能看出明显的修复痕迹。李某要求共同保管物品的三方进行赔偿600万元。由于李某与三家单位在赔偿数额上没达成一致,便将三家单位告到法院。

  原告李某称被告方在拍卖协议履行期间未尽完善保管义务,将该翡翠灵芝山子原物损坏,属于违约行为,要求他们赔偿损失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自己则将翡翠灵芝山子的所有权转移给三被告。三被告则认为,该翡翠灵芝山子属于一级文物,按照文物法的规定是禁止买卖的,被告与李某签订的协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无效的。为证明这一点,三被告提交了一份《文物评审鉴定书》,载明翡翠灵芝山子的来源为“海外购藏”,初步申报意见“拟定壹级”。三被告认为,在协议无效的情况下,给李某物品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同时,博物馆提出了三种解决方案:一种是赔偿李某200万元;另一种是李某将翡翠灵芝山子转给博物馆,博物馆给付李某350万元;第三种解决方案是将该物品改工为两个独立件,如果李某愿意改工,他们愿意承担改工费。被告咨询公司同意某博物馆的意见。被告某拍卖公司则称,他们没有接手该物品,但毕竟他们也在合同上签了字,所以愿意在总赔偿额中承担50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关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拍卖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案涉文物实属民间收藏文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依法流通,被告以《文物评审鉴定书》作为认定拍卖协议无效证据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所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委托拍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使委托拍卖协议无效,被告仍应承担返还物件的义务。

  二是关于拍卖协议的效力是否影响被告责任的承担。由于原被告所签拍卖协议有效,因此被告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承担拍卖物件的保管责任。被告博物馆在保管物件过程中,因自己的过失导致物件的损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保管义务,应当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被告咨询公司和被告拍卖公司作为合同约定的共同保管人,应共同承担物件损坏的赔偿责任。

  三是关于物件的价值确定及责任承担方式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三被告应承担物件损坏的全部责任,但由于该物件属于古董类物品,没有可参照的交易价格和交易物品。而根据双方委托拍卖协议的约定,认定双方合意的该翡翠灵芝山子物件的价值为600万元。该物件受损后,其观赏性及收藏价值必然受到较大影响,失去了物件的完整性价值,既然原被告对物件的现存价值无法统一,则李某将修复后的物件应交由三被告所有,由三被告支付李某600万元赔偿款更为公平、适宜。法院据此判决三被告赔600万,摔坏宝贝归三被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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