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莆田市政府获悉,市政府近日印发《福建省莆田市“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莆田境内的“海丝史迹”进行保护。
有关“海丝史迹”全部纳入保护
根据《通知》,对列入“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首批遗产名单的湄洲妈祖祖庙;妈祖文化相关的文化遗产;反映历史上莆田由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迹、遗址,包括体现海外通商贸易的码头、桥梁、航海设施、古沉船、商品生产基地;体现文化交流的古建筑、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和石刻、壁画等,进行保护,周边区域不得开发。
据悉,莆田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将负责制定海丝史迹评定标准,对海丝史迹进行评定,并编制《莆田市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保护名录》,报市人民政府对《莆田市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保护名录》进行核定公布。
周边区域不得开发不得建任何建筑
记者了解到,保护名录分为列入海上丝绸之路·中国史迹申报世界遗产名单的湄洲妈祖祖庙、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海丝史迹;列入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海丝史迹。
对莆田市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通知》还规定,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内不得进行除文物保护工程和小型展示设施外的其他任何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在海丝史迹缓冲区内不得建设破坏海丝史迹遗产历史风貌的市政、电力以及大型广告牌等设施。缓冲区内新建建筑总高度不得超过12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4层,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缓冲区内已有的与遗产相关的展示利用及其他设施不得扩大现有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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