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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华飞】处理学术不端 法律不能缺位

2017-12-16 08:27:14 网络

  

      媒体报道,韩国110所高校的179名教授因涉嫌完全抄袭或姑息抄袭他人著作,受到韩国检方以违反《著作权法》和妨碍工作罪名起诉,这些教授可能被法院处以300万至1000万韩元不等的罚款。而根据韩国高校不成文的规定,不得续聘被法院判处3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1.6万元)以上罚金的教授。这意味着,一旦罪名成立,这些教授在高校的职业生涯将就此结束。 

      学术不端是高校、研究机构的“毒瘤”。早在2002年,北京大学“王铭铭事件”在学术界引起强烈反响,校方最终对其作出免职处理,并专门修订《北京大学教师学术纪律规范》,表示要认真调查候选人遵守学术纪律的情况,对有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实行一票否决。2007年12月,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在校园网上挂出“2007年第1号”通告,向全校师生通报对三起学术剽窃事件的调查审议结论与处理建议,引发强烈反响,复旦也被认为有勇气“自揭家丑”。 

      纵观国内对于学术不端、抄袭造假行为的查处,通常都是由校方进行处理,以学术共同体的标准来要求,其结果往往只在职务方面产生影响,有的甚至不了了之。 

      2013年1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正式实施。这是教育部颁布的首部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部门规章,明确界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和对各行为责任主体的处罚。该办法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上升到国家层面,对打击学术造假、依法规范管理、重塑科学道德与学风环境具有重大意义。近日,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卫生计生委、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七部门又联合印发《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的通知,显示出我国科技界严厉打击学术不端行为的决心和力度。但应该看到,这些规章制度仍然是行政手段,行业自查是主要方式。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具体到各单位、高校、研究机构时,仍然可能存在规则漏洞、执行不严乃至自我包庇的行为,学术不端的违章成本仍然明显偏低,难以真正震慑学术不端行为。 

      普遍认为,学术不端行为屡屡发生的重要原因是违规成本过低。因此,不断有人呼吁,学术不端不仅是一个作风问题、职业道德问题,更应该肃正为法律问题,规章之外应该有一个上位法的约束,细化法律解释,填补规则盲区,并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学术不端严重腐蚀我国科研和教育事业,侵害原创精神和原创能力,在具体层面,由于我国科研项目的论文发表、学术成果与经费调拨有密切关系,学术不端实际上已经涉嫌经济犯罪。 

      2006年11月3日,我国杰出的生物化学家、为人工合成牛胰岛素作出重大贡献的邹承鲁先生,发表了他一生中最后一篇文章《必须严肃处理学术腐败事件》,文中提到“对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要严查严办。希望各有关单位,各级领导真正予以重视,认真干几件实事,才能克制当前的腐败之风,还我国科学界一片净土。”人们真切盼望中国科研打假能“穷追猛打”,让科研领域以清新面目示人,以慰那些真正苦心做科研的人。 

  (来源:《光明日报》2015年12月25日 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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